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7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蓝胜(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协调推动岩滩、大化电厂做好研发经费归集入统的建议(第 74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询,2022-2023年大化县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均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填报范围内。根据统计制度要求,企业填报研究开发费用的依据是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者是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加计扣除提供的研究开发支出辅助账。该依据的整理属于企业内部事务。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视为企业无填报资格。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你们)对 自治区统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4月9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莫雅婷,0771-5849862,19195843635)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