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出生率 是指某一年内的活产婴儿数目与年中人口的比率,一般按每千人口表示。 粗死亡率 是指某一年内的死亡人数与年中人口的比率,一般按每千人口表示。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是指某年出生的男、女性,若其一生经历的死亡情况,正如该年的年龄性别死亡率所反映,他/她预期能活的年数。 年中人口 在1996年前是以“广义时点”方法编制,数字包括在统计时点身在香港的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和旅客,亦包括暂时离港前往中国内地及澳门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自2000年8月开始,“居住人口”方法已取代“广义时点”方法以编制香港的人口估计。追溯至1996年的修订人口数字已编制。利用“居住人口”方法所编制的人口估计,称“居港人口”。“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居民”。“常住居民”指两类人士:(一)在统计时点之前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三个月,又或在统计时点之后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三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统计时点他们是否身在香港;及(二)在统计时点身在香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至于“流动居民”,是指在统计时点之前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又或在统计时点之后的六个月内,在港逗留最少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在统计时点他们是否身在香港。根据新的编制方法,旅客并不包括在香港人口内。 总和生育率 是指某年的每一千名妇女,若他们在生育龄期(即15至49岁)的生育率依循该年的年龄别生育率,一生中活产子女的平均数目。 婴儿死亡率 是以一年内,年龄一岁以下死亡人数与同年出生的每千名活产婴儿的比率。 劳动人口 是指十五岁及以上陆上非住院人口,并符合就业人口或失业人口定义的人士。 劳动人口参与率 是指劳动人口占所有十五岁及以上陆上非住院人口的比例。 就业人口 包括在统计前七天内有做工赚取薪酬或利润或有一份正式工作的十五岁及以上人士。无酬家庭从业员及在统计前七天内正休假的就业人士亦包括在内。 失业人口 包括所有在统计前三十天内有找寻工作,而在统计前七天内并无职位,且并无为赚取薪酬或利润而工作,并随时可工作的十五岁及以上人士。失业人口亦包括那些并无职位,有找寻工作,但由于暂时生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士;及并无职位,可随时工作,但由于下列理由而没有找寻工作的人士:(I)已为于稍后时间担当的新工作或开展的业务作出安排;或(II)正期待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或(iii)相信没有工作可做(第III类为“因灰心而不求职的人士”)。 失业率 是指失业人士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就业不足人口 包括在统计前七天内在非自愿情况下工作少于三十五小时,而在统计前三十天内有找寻更多工作,或即使没有找寻更多工作,但在统计前七天内可担任更多工作的人士。 就业不足率 是指就业不足人士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实质工资指数 是从名义工资指数中,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幅,扣除通胀的影响而得出,显示督导级及以下雇员所赚取工资金额购买力的转变。 国内生产总值 香港特别行政区刊物中称为“本地生产总值”。是指一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生产单位,在一个指定的期间内,未扣除固定资本消耗的生产总值。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指该国家或地区在某统计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除以该年度的人口总数而得的数字。 国民生产总值 香港特别行政区刊物中称为“本地居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从事各项经济活动而赚取的收益,不论该经济活动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领域内进行。换言之,编制国民生产总值应包括本地居民在经济领域内或领域以外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收益,而扣除非本地居民在经济领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收益。 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可用以下方程式: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本地居民从经济领域外所赚取的要素收益-非本地居民从经济领域内所赚取的要素收益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指该国家或地区在某统计年度的国民生产总值除以该年度的人口总数而得的数字。 要素收益组成部分主要分为投资收益及雇员报酬,而投资收益包括了直接投资收益、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及其他投资收益。 以下指标(“国际收支平衡表”至“储备资产”)适用于国际收支平衡表(表22-10): 国际收支平衡表 是有系统地载录,在指定期间内,某经济体系与世界各地的各类经济交易的统计表。完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以下两个主要核算帐:(甲)经常帐;(乙)资本及金融帐。 经常帐 主要记录实质资源的对外交易,包括进出口的货物、输入及输出的服务、从外地应收的收益及应付予外地的收益、以及从外地来的及往外地的经常转移。 服务输出和输入 是指提供给世界各地或从世界各地购入的非生产元素服务。 经常帐内的收益流动 包含投资收益及雇员报酬。 经常转移 是指一个经济体系,在无同等经济价值作报偿的情况下,对其他经济体系所提供的实质或金融资源,兼且该等资源在转移后会被立刻或于短时间内消耗。 资本帐 是用来量度资本转移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对外交易。 资本转移 是指在无报偿下,固定资产的转移或债务的减免。 金融帐 记录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资产及负债交易。它显示某经济体系如何融资以进行其对外交易。金融帐内的交易可归类为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其他投资及储备资产。 直接投资 是指一个经济体系内的某投资者购买设立在另一经济体系内的企业,兼且对该企业有持久利益和在管理方面具有效的控制权。 有价证券投资 是指对非居民的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例如中长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所作的投资,而投资者对投资于该等企业并无持久的利益或在管理方面具影响力。 金融衍生工具 是一种与某种特定的金融工具、指标或商品有联系的金融工具,使特定的金融风险本身能透过这种工具而进行交易(包括在交易所内及场外)。 其他投资 是指不属于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或储备资产,而对非居民的其他金融申索及负债。 储备资产 是指一个经济体系的金融当局可直接用来支付对外收支赤字,及用于干预外汇市场以影响汇率从而间接调节该等赤字的对外资产。就香港而言,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外汇基金所持有并用于以上用途的外币资产,均视为储备资产。 工业生产指数 量度本地制造业的实质变动,即撇除价格调整因素后的本地生产量变动。 楼宇转让契约 是指订明不可分割业权(即楼宇单位)转让的文件。 获批准可动工兴建楼宇 是指获屋宇署签发《同意书》动工兴建的楼宇。这种《同意书》是发给私人发展计划(包括香港房屋协会的计划)及香港房屋委员会的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但建于新界区小型屋宇则毋需获取这种《同意书》。 实用楼面面积 指各层楼面面积总和,但不包括楼梯、公共通道空间、升降机(指电梯,下同)等候处、盥洗室、厕所、厨房、及为楼宇提供升降机、空调系统、或类似服务而安装的机器所占用的空间。 居处租住权 是指居所是由住户自置或租用,或是由雇主提供等。所包括的各项定义如下: 自置 是指住户拥有其居住的屋宇单位。 全租 是指住户向不在该屋宇单位居住的人士租住整个屋宇单位,但不与其他住户同住或分租。 合租 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住户,每户分别向不在该屋宇单位居住的人士租住屋宇单位的部分地方。 二房东 是指住户向不在该屋宇单位居住的人士租住整个屋宇单位,及再将屋宇单位的部分地方分租予其他住户。 三房客 是指住户向居住在同一屋宇单位内的人士租住该屋宇单位的部分地方。 免租 是指住户在已获得或未获得业主同意情况下免费居住在一屋宇单位,但不包括由雇主提供屋宇单位的住户。 由雇主提供 是指住户居住在由其成员之一的雇主提供的屋宇单位,包括以象征式租金向雇主租住屋宇单位的住户。假如住户使用由雇主提供的房屋津贴租住屋宇单位,则租住权不属于“由雇主提供”类。 进出香港的客运火车 是指由九广铁路公司经营来往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直通火车服务。 进出香港的车辆 是指经落马洲、文锦渡及沙头角出入境管制站往返中国内地的陆路交通。 车辆牌照 给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有效期分为四个月及一年两种。领牌车辆总数指年底的数字。 酒店入住率 数字的编制是根据每日可供出租房间数目计算,正在维修或翻新之房间并不包括在内。 港产品出口货物 是指香港的天然产品或在本港经过制造工序以致其基本原料的形状、性质、式样或用途受到永久改变的产品。其货值是以离岸价计算。 转口货品 是指输出曾经自外地输入本港的货品,而这些货品并没有在本港经过任何制造工序,以致永久改变其形状、性质、样式或用途。其货值是以离岸价计算。 进口货品 是指在香港以外出产或制成的货品,输入香港供本地使用或转口,以及再进口的香港产品。其货值是以到岸价计算。 输往中国内地作外发加工用途的出口货品 是指那些由香港或经香港出口往中国内地加工的原料或半制成品,经加工后成为制成品,并以合约安排再进口香港。 由中国内地进口与外发中国内地加工有关的货品 是指那些加工后进口香港的货品,其中全部或部分原料或半制成品是以合约安排由香港或经香港出口往中国内地加工。 原产地为中国内地而涉及外发中国内地加工、并经香港输往其他地方的转口货品 是指那些经香港转口的制成品,其中全部或部分原料或半制成品是以合约安排由香港或经香港出口往中国内地加工,而加工后的货品再进口香港。 以下项目(“直接投资”至“直接投资流动”)适用于直接投资(表22-24,22-25): 直接投资 是指一个经济体系的投资者在另一经济体系的企业所作的投资,而此等投资令该投资者能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定。在统计上,若投资者持有某一企业10%或以上的股权,便被视为能长期有效地影响有关企业的管理经营决定。直接投资包括股权资本、再投资收益及其他资本。股权资本包括所持有分行的股本,附属及联营公司的股票。再投资收益是指未分发的分行利润及投资者从其附属或联营公司应得但未以股息形式分发的利润。其他资本涉及公司之间长期或短期的债务交易,包括母公司与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分行之间的借贷。 外来直接投资 是指境外居民在香港的企业所作的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香港经营的分行或附属公司,是外来直接投资的典型例子。 向外直接投资 是指香港居民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所作的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头寸 是指某一特定日子香港居民在境外投资的价值及接受外来投资的价值。 直接投资流动 是指某一时段内香港居民于境外的投资或接受境外的投资的投入或撤走。 贷款基金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贷款计划,例如房屋贷款和学生贷款,提供资金。基金收入主要来自政府一般收入帐目转拨的款项、偿还的贷款及贷款利息。 港币汇率指数(EERI) 量度港元与香港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的平均加权汇率变动情况。 外币兑换率 指外币电汇或现钞平均收市中间兑换价。 认可机构 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持牌银行 可以接受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在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之前,期限少于十五个月的港币五十万元以下存款利率,是受香港银行公会的《利率规则》管制。但这种管制已自该日起分期放宽。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此规则只适用于来往帐户、储蓄帐户与及七日以下的定期存款。 有限制牌照银行 可接受金额不少于港币五十万元的任何期限的定期存款,而存款利率并无任何限制。 接受存款公司 可接受金额不少于港币十万元而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定期存款,而存款利率并无任何限制。 外币掉期存款 是指顾客在现货市场购买外币,然后存入认可机构,但同时订下远期合约,将该笔外币(本金加利息)在存款到期时售予认可机构。从分析角度来看,这类掉期存款应当作港元定期存款。 货币供应定义一 是指市民持有的法定纸币和硬币加上持牌银行的活期存款。 货币供应定义二 是指货币供应定义一所包括的项目,加上持牌银行客户的储蓄及定期存款,再加上持牌银行发行而由非认可机构持有的可转让存款证。 货币供应定义三 是指货币供应定义二所包括的各项,再加上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客户的存款,再加上以上两类认可机构发行而由非认可机构持有的可转让存款证。 恒生指数 于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推出,是香港股票市场的主要指标,用以反映股价的一般变动,以及股市的整体表现。 消费物价指数 是一个反映住户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指标。指数的变动反映购买一个固定篮子的消费品和服务的总值的变动。消费物价指数的按年变动率是一个重要指标,用以量度通胀对消费者的影响。按年变动率是指当期指数比较早一年同期指数的上升或下降的百分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编制不同的消费物价指数数列,以反映消费物价通胀对不同开支组别的住户的影响。甲类、乙类及丙类消费物价指数(1999年6月及以前的统计月份,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称为“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分别根据较低、中等及较高开支组别的住户消费模式编制而成。而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是根据整体住户开支模式而编制,反映消费物价转变对全体住户的影响。 消费物价指数的开支权数每五年更新一次,现时采用的权数是根据一九九四至九五年间进行的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结果计算出来的。 教育程度 是指某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修读达到的最高教育水平,无论他是否已完成该项课程。计算教育程度时,只包括正式课程。正式课程最少为期一学年,入学有特定的学历资格规定(香港公开进修学院即现时的香港公开大学主办的学位课程除外),课程必须包括考试或指定评核成绩的程序。 幼稚园 包括所有幼稚园班级。 非学位课程 包括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工业学院及科技学院于一九九九年已合并为香港专业教育学院)/理工学院(现已改制为大学)的所有高级文凭/增修证书院士课程、理工学院(现已改制为大学)及其他专上学院的院士衔和其他非学位课程。教育学院及工商师范学院的证书/文凭课程及护士训练课程亦包括在内。 学位课程 包括所有在香港及海外专上学院的学士学位课程及研究院课程。 社会保障计划 指在帮助社会上需要经济或物质援助的人士,应付基本及特别需要。这个毋须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和紧急救济。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为公共援助计划)是向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使他们的入息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申请人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公共福利金计划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为特别需要津贴计划)包括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本计划为六十五岁或以上人士及严重残疾人士发放每月津贴,以应付因年老或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 提供现金援助给暴力罪行或执法行动中受害的人士或其遗属(如受害人不幸死亡)。申请人毋需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为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遗属(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经济援助。申请人毋需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亦不论交通意外是因何人的过失而引起。援助金只按当事人伤亡情况支付,但不包括补偿财物损失。 紧急救济 是为天灾或其他灾祸的受害人提供物资援助,包括供应热饭或干粮及其他必需物品。 罪犯 指在罪案中被拘捕的人士,不论有否遭起诉。其中年龄介乎七至十五岁因犯罪而被捕的人士称为少年罪犯;而十六至二十岁的则称为青年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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