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哪里可以查询有关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答: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指标可查询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库,也可以查询《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社会统计年鉴》等。有关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相关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或行政记录,相关统计资料的指标解释、统计口径等详细信息,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了解。
各领域详细资料可查阅《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中国医疗保障统计年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中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年鉴》《全国广播电视服务业统计数据》等各部门出版发行的资料。
2 问:我国开展过几次全国时间利用调查?相关资料如何获取?
答:截至2022年底,我国已开展两次时间利用调查。为获取我国居民时间利用数据资料,反映居民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在10个省(市)组织开展了我国第一次居民时间利用调查,2018年在11个省(市)组织开展了第二次时间利用调查,获取了关于我国居民时间利用情况的基础数据,为评估社会进步、民生福祉改善提供了数据支撑。
200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有关数据可以参考《2008年时间利用调查资料汇编》一书,也可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线上查询,详见:
http://www--stats--gov--cn-cdd0b408bb.zipv6.gxzf.gov.cn/zt_18555/ztsj/2008sjly/。
201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有关数据可以参考《时间都去哪儿了:2018年中国时间利用调查统计数据》一书,也可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查看《2018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详见:
http://www--stats--gov--cn-cdd0b408bb.zipv6.gxzf.gov.cn/sj/zxfb/202302/t20230203_1900224.html。
3 问: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基本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其中,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称为文化核心领域,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部分;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活动,称为文化相关领域,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部分。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首次颁布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于2012年、2018年两次对分类进行修订调整,目前执行的分类标准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9个大类。
4 问:文化及相关产业主要统计指标有哪些?
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主要统计指标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增加值。文化及相关产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文化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文化及相关产业资产总计指报告期末文化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2004年起,国家统计局利用经济普查和年报资料每年测算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一般于次年年底通过官方网站发布。2016年起,国家统计局陆续通过官方网站、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年鉴》等定期发布年度及季度文化及相关产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5 问:哪里可以查询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
答: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可查询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以及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的季度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年度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报告,也可以通过《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年鉴》等统计出版物进行查询。
《中国统计年鉴》“教育篇”“卫生和社会服务篇”“文化和体育篇”“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篇”主要指标解释:
普通、职业高等学校 指国家依法审批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普通高教机构。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普通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的教育。独立学院主要实施普通本科层次的教育。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的教育。
成人高等学校 指国家依法审批的,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成人高教机构等。其他成人高教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其他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卫生人员 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 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口数×1000。
床位数 指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又称实有床位数、病床数。实有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的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的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年末人口数×1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是指某年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即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人口数×100000。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 是指某年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即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人口数×100000。
孕产妇死亡率 指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期至产后42天内,由于任何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年内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婴儿死亡率 指年内未满周岁死亡的婴儿数与活产数之比。
新生儿死亡率 指年内新生儿死亡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新生儿死亡指出生至28天以内(即0-27天)死亡人数。
新生儿访视率 指年内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与活产数之比。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年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与3岁以下儿童数之比。
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指年内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人数与7岁以下儿童数之比。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 指年内接受1次及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0—6岁儿童数与0—6岁儿童数之比。
产前检查率 指年内接受过1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指年内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与活产数之比。
住院分娩率 指年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与所有活产数之比。
产后访视率 指年内出院后1周内接受过1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数与活产数之比。
卫生总费用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开展卫生服务活动从全社会筹集的卫生资源的货币总额,按来源法核算。它反映一定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和居民个人对卫生保健的重视程度和费用负担水平,以及卫生筹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和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合理性。
政府卫生支出 指各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补助、卫生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等各项事业的经费。
社会卫生支出 指政府支出外的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商业健康保险费、社会办医支出、社会捐赠援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个人卫生支出 指城乡居民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支付,包括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就医时自付的费用。可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反映城乡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负担程度。
人均卫生总费用 即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 指某年卫生总费用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是用来反映一定时期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居民健康的重视程度。
提供住宿的民政机构 指能为老年人、残疾人、智障与精神病人、儿童等人员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数。包括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其他各类养老机构、社会福利医院、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置农场以及其他提供住宿的机构。
孤儿数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数。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并已经领取了孤儿补助费的孤儿。
被收养儿童 指通过收养登记被家庭收养儿童人数的总和,包括国内外收养中国儿童的总人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纳入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已发放补助经费的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已发放补助经费的人数。
农村特困人员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享受供养待遇的人员。
离婚率 指某地区当年离婚对数占该地区年平均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1000‰
残疾人就业人数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以各种就业形式实际在业的城乡持证残疾人数。
广播/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 指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统计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统计调查的,在对象区内能接收到由中央、省、地市或县播出机构通过无线、有线或卫星等各种技术方式转播的各级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人口数占对象区总人口数的百分比。
艺术表演团体 指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不包括群众业余文艺表演团队)。
艺术表演场馆 指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或实行行业管理(经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公开售票、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文化活动场所,包括附属于文化和旅游部门机构内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练场。
文化市场经营机构 指经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领取相关许可或备案文件的、从事文化经营和文化服务活动的机构。
国家综合档案馆 指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 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
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法人和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法人。
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 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法人,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批准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依法做出逮捕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
决定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做出的逮捕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决定逮捕权的情况。
提出抗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立案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监督立案 包括侦查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主动立案和执行通知立案两个内容。
青少年罪犯 指人民法院在报告期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中14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罪犯。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罪犯为未成年罪犯。
行政案件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向人民法院单独或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案件。
公证(出证) 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
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 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而正式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人数 包括参保职工人数和离退休(职)人员。参保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离退休(职)人员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补助、上解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4.基金累计结余 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计余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通过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及由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发生的支出等。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计余额。
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计。
2.基金收入(含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含生育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含生育保险)、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含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含生育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购买大病保险支出、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含生育保险) 指截至报告期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累计结余金额。
失业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不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至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工伤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享受工伤医疗、伤残、工亡待遇的总人数。不进行重复计算。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及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行业企业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5.基金累计结余 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计结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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