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审批函〔2013〕9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
广西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调查的函
自治区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的函》(桂农业函〔2013〕70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调查,《广西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表》(桂农101表)、《广西中药材生产实体情况表》(桂农102表)等2张报表的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3年11月5日
(联系单位:统计设计管理处 电话:583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