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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统审批函〔2012〕9号
自治区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年度造林作业进度统计表的函》(桂林函〔2012〕74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制发《年度造林作业进度统计表(桂林营1—11表)》,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2年10月24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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