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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统审批函〔2012〕5号
自治区科技厅:
你厅《关于请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的函》(桂科计函〔2012〕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开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政策法规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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