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实施机关 |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审批内容 |
统计调查项目 |
依据及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审批条件 |
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3.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4.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5.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6.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7.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 8.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
办理程序 |
提交申请材料至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接收文、分办→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初审并送相关专业处征求意见→自治区统计局审议小组复核→自治区统计局审定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自治区统计局制作审批函→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函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时,应提交以部门(单位)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申请文件。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及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其中: 1.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要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2.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材料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范文与申请书下载(见附件) |
《申请函示范文本》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承办部门 |
自治区统计局 |
联系方式 |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联系电话:0771-2441795、2441352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统计局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结果公开 |
自治区统计局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
相关附件:
上一篇:
下一篇: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