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统计调查对象数据采集流程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09: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字〔2020〕7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西统计调查对象数据采集流程规范(适用第二、三产业统计调查单位)》(试行)已经2020年9月25日自治区统计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

                 2020年930

广西统计调查对象数据采集流程规范(试行)(适用第二、三产业统计调查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查对象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强化源头数据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控,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来源可溯,全面提高调查对象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基层统计能力 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20〕21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的常规统计调查活动,自治区统计局制发的《广西统计报表制度》中填报基层年报表式和基层定报表式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包括“四上”调查单位和“四下”调查单位。规范的主要内容为调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源消费、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投资、研究开发、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流程。具体包括工业、能源、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工资、研发活动和其他服务业等专业的统计指标数据。各专业规范的统计报表种类详见附件。

第三条 调查单位统计数据采集流程规范涵盖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接受调查任务、报送环境准备、搜集整理基础资料、数据录入审核报送、查询回复与质量控制、资料存储归档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接受调查任务

第四条调查单位应依法认真履行政府统计调查的数据报送义务,准确、全面、及时掌握本单位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任务要求,并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调查单位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参加政府统计机构举办的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并掌握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标准和制度规定,包括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资料来源、分类标准、计算方法、审核规则、逻辑关系等,熟练掌握数据采集、网报平台登录、平台功能使用、数据录入审核上报、问题复询和数据保存等联网直报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 报送环境准备

第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要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到各项指标数据数出有据,来源可溯,依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  做好数据上报的准备工作。纳入联网直报的调查单位,第一次填报报表时需先下载并安装身份认证用户证书(CA认证),以保证单位数据的安全。新上岗的统计从业人员要在数据采集处理应用环境中修改密码,填写或维护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 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

第八条搜集整理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和其它佐证材料。统计从业人员要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按照填报报表的要求,及时搜集分散在各车间、部门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等原始凭证,按日(周、旬、月、班组)对搜集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根据会计资料填报的财务指标,有条件的单位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原始凭证,并作为单独设置“统计联”按规定向统计从业人员提供;如原始凭证过多,应由相关部门汇总、提供相应综合数据,加盖部门公章和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后提供给统计从业人员,并保存好原始凭证备查。搜集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它佐证资料(数据),用于佐证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统计数据的填报质量。不同行业调查单位应搜集的原始凭证、会计资料和佐证资料详见附件。

第九条  填报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不仅是相关统计指标的历史记录,还应包括日常业务活动的详细登记情况。统计从业人员要依据原始凭证、会计账目相关资料,建立并及时填报满足生产统计报表数据需要的各类台账,将原始记录和凭证整理形成的相关资料录入统计台账中,并登记装订成册。统计台账应做到及时登记与更新,台账数据来源于原始记录、依据出自于会计基础资料,台账与报表同类指标数据衔接一致,账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符合逻辑。填写人员应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变动要做好台账的交接手续。

各专业的统计台账模板及填报要求见附件,调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五章 指标数据的计算审核报送

第十条计算报表指标数据。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依据财务账目和台账记录,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要求,计算需要报送的统计指标数据。统计报表中的财务指标,应严格依据单位财务报表、账目和凭证的相关科目填报,主要统计数据应与统计台账计算结果相衔接相一致。

第十一条核对报表的全面性。调查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统计报表报送种类、填报内容、报送周期和上报起止日期,认真核对报送期内的各种报表是否全部上报,对于分散在不同部门填报的报表,统计负责人要负责协调和调度,防止报表漏报,确保报送期内的各种报表全部上报。

第十二条核实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对报表数据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指标计算口径、数据逻辑性、协调性、匹配性和计量单位是否一致的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自行检查改正,经检查无数据差错后,提交上报。属于强制性逻辑审核显示的错误,必须据实修订;属于准强制性逻辑审核显示的错误,需联系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按规定进行解锁处理和作出说明;属于核实性审核显示的信息,应按要求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检查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调查单位在上报前,应检查各种报表内容是否全部如实填报,检查项目(栏目)数据为空是否真实,为空者是否填0,检查填报人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确保上报各种报表资料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审核数据资料。统计资料报送前,统计从业人员应该打印出一份纸介质报表数据或者通过办公系统报给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进行审核,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统计从业人员登录联网直报平台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独立报送数据。

第六章  数据查询回复与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按时回复上级查询。在各级统计机构验收期内,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应及时回复、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对上报数据、信息等情况的查询,认真核实联网直报平台中上级验收统计机构审核不通过和做了错误标记的数据,据实填写错误说明;数据属实的原因说明应尽可能详细,有相关的佐证材料,不能简单地以“情况属实”等来填写说明。对于存在错误的数据要及时修正,直至基层表数据及信息通过各级统计机构验收为止。

第十六条  据实修改错误数据。对各级统计机构审核发现调查单位报送资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错误的,调查单位应该认真进行核实,并由统计从业人员据实补充不完整或修改差错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数据质量。调查单位每年要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要根据设备能力、营业状况、成本费用、人员聘用等方面的情况,强化对各项统计指标的审查,分析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的各个工作环节,发现错误的要及时据实纠正。

第七章  资料保存归档

第十八条 保存纸介质统计资料。调查单位在报告期结束后,要及时从平台打印基层报表,加盖公章后存档。不能从平台直接打印的要保存与网报数据一致的纸介质报表,并加盖调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后进行保存归档。调查单位最终网报数据与留底表,留底表与统计台账、会计账、会计表,台账与原始凭证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备份电子统计资料。各种电子统计报表、统计台账以及所生成的各种综合表、汇总表及其它统计资料要及时利用磁介质或者光存储介质进行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  加强资料档案化管理。纸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要具有名称、报告期别、制表人名称等内容,并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分类清楚,查阅方便,保存完整。利用磁介质、光存储介质存储备份资料,要与纸介质资料一起分类存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各专业应收集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数据)、统计台账模板和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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