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适老化版本
无障碍浏览
ENGLISH
国统字〔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doc
上一篇:
下一篇:国际组织(GB/T 47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