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发布时间:2017-06-18 18: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一、基本定义

  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简称单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当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单位为万元时,即为万元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该指标能直观综合地反映能源消费所获得的经济成果,直接反映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但其无法全面反映能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品能耗降低等情况。

  二、核算方法

  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全国的单位GDP能耗。各地统计局负责核算本区域的单位GDP能耗,并将核算的数据同时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审核评估。

  单位GDP能耗由能源消费总量和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这两个指标计算而得。计算公式为: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取之于各地核算的数据。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间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这里所说的能源,是狭义上能源的概念,即从自然界能够直接取得或通过加工、转换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能源资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仅包括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核能仅包括作为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基本原则是,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不得重复计算。比如用煤炭发电,在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或者只计算发电时投入消费的煤炭,或者只计算用电量和发电时的能源(能量)损耗量,不能又计算煤炭,又计算用电。能源消费总量核算可以从供应和消费两个角度进行。

  国家季度核算和年度初步数据的核算,采取能源供应量的方法计算,能源消费总量=一次能源产量+(进口量-出口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国家年度最终核实的能源消费总量数据依据能源平衡模型编制的能源平衡表,分别从能源资源供应、加工转换、最终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核算取得。能源平衡表能够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内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储备、使用的全貌。省级能源消费量依据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费、主要行业能源生产和销售、主要能源品种生产等数据计算。

  三、资料来源

  能源消费总量中有关能源工业产品产量、产成品库存量的数据,是通过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统计调查报表,从全部生产企业调查取得的。能源进口量、出口量是从海关统计取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加工转换投入量、加工转换产出量以及库存量,是通过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调查报表,从该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调查取得的。流通企业库存量,是通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能源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调查报表,从全部能源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调查取得的。其他方面的能源消费量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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