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办字〔2010〕188号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部署。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各项制度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公开内容。要本着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四)公开形式。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设置公开电话,设立查阅服务室(点)、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
(六)监督保障措施。按照考核评议制度和监督评议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年初各处室各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年内与各项工作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年终与各项业务工作一并考核。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会经济发展各方面的信息,切实提高统计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统计信息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六条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机关,自治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报告或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自治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依规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四)不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延误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五条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统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共事业单位涉及10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中面向社会服务的单位6个,即数据管理中心、普查中心、统计研究所、统计资料管理(粮农)中心、统计信息服务(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记者站;对内服务的单位4个,即机关服务中心、印刷所、南宁培训中心、桂林培训中心。
第三条本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地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
第四条本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行内部和外部互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即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监督全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对各单位在办事过程中是否按照办事公开要求开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即由局监察室负责聘请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实行监督,不定期听取他(她)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向局领导呈报。
第五条本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一)举报电话为:5854855(统计执法监督)、5854356(纪检监察举报)。
(二) 投诉信箱:gxxxb_gx@stats.gov.cn。
受理人员要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及时收集群众来信,整理后向局监察室或局领导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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