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字〔2010〕67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凡是列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第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统计信息查询窗口、统计信息多媒体查询平台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本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和《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会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机构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本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受理机构为本局人事处;统计信息查询,统计数据服务等,受理机构为本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审批等,受理机构为本局政策法规处。其他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如下:
1.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方式:0771-5877132;传真号码:0771-5854756;邮政编码:530022。
2.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5854341;传真号码:0771-5867357;邮政编码:530022。
3.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5880467;传真号码:0771-5893401;邮政编码:530022。
4.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5854855;传真号码:0771-5854855;邮政编码:530022。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本局依法不予以受理。
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受理机构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申请审查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受理机构不能确定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及时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自治区保密局确定.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五、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本局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一、统计数据公开工作:
1.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提供或发布反映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信息。
2.在统计数据公开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秉公办理、工作高效。
3.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综合处对外提供,各专业科室对外提供一般统计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违反保密制度。
4. 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局新闻发布制度,季后1个月内和年后1个月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局领导或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全区季度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5月底前发布上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同时,在本局内、外网和《广西日报》上公布;不定期召开其他方面的统计新闻发布会。发布特别重要和敏感统计数据需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审批。
5. 及时更新本局外网各栏目信息,方便党政领导及社会公众查询。
6. 每年10月底前出版《广西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和历史的详细统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各专业处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发布。
7. 受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外单位和个人来电来函来访要求查询统计资料的,由局综合处负责提供,有关处室配合。局相关处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协助办理。所有统计数据必须由综合处统一把关、提供。综合处不掌握的数据,由相关专业配合综合处进行加工整理和提供。各专业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任何数据,确需提供的应征得主管局长或综合处同意。
8. 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统计数据、资料服务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证件。经办公室、综合统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填写《自治区统计资料对外查询登记表》,由综合处和有关专业处负责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和提供。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形式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提供:
(1)需要数据者说不清指标含义的不提供;
(2)预警预测数据除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外,不予提供;
(3)需要数据者电话要数除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统计主管外,不予提供;
(4)除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无介绍信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
(5)用途不明确或非法用途(如为填报本系统、本单位下发的非法报表所需的数据等)不提供。
9. 对《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等的发放单位进行登记掌握。对已发单位,如果需要上述资料中已有的指标,不予提供。但确有特殊情况,如丢失、不明确指标含义或口径范围的,应持单位证明(说明),另行处理。
10. 综合处对提供的统计数据资料要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准确、及时。
(1)对提供的数据随时登记,详细记录要数单位名称及要数人员姓名、数据笔数、用途、数据口径、提供时间、提供人员等。并进行备案管理,建立备案底册。
(2)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急需的统计数据,要可能确保准确、及时提供,必要是说明指标口径、含义、计算方法等,确实无法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的,要及时向其说明情况。
(3)除需要特殊证明的数据外,非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不在提供的数据上加盖公章。本局已依法公布或正式出版的统计资料中的数据,均不再由本局出具证明书。
11. 统计数据的对外公布,要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统计数据应在上报国家统计局核准同意后,原则上按照自治区领导在先、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后的次序发布;要遵循“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主要统计数据应由局综合处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各业务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数据在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同时,应报送局综合处一份;特殊情况应向局综合处备案,重要的应经局领导批准。各专业处对本专业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本专业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无差错,确保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提供、公布、上报的重要统计数据不出现趋势性差错。各处室必须按时报送真实的统计资料,对确属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并写出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
二、政府信息保密工作
在对外提供统计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章守法,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特别是对于不能公开的统计资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以下统计数据资料不对外提供:
1、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的统计数据(资料),必须保密,不对外提供;
2、属于私人、家庭隐私的单项调查数据,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3、属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只能提供各行业、部门的汇总数据。
三、政府信息审查工作
进度主要指标统计数据及各业务处撰写相关专业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除以纸介质形式向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外,经所在专业处和综合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局机要室通过网上上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信息中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发布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提供,谁审核、谁公开”的原则。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和单位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并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涉及重要文件等内容,由本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涉及人事、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等信息,由本局人事处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涉及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由本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涉及统计法律法规、制度、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等,由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把关与公开。
二、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形成政府信息的,本局负责向公众发布由本局组织编制的政府信息,其他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本局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向拟发布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本局的意见和依据。
七、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本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本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本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八、其他行政机关因拟发布涉及本局的政府信息向本局征求意见时,本局应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本局有责任依据行政职责,及时澄清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三、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须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承担跟踪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责任,发现涉及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及时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局门户网站建立相关栏目,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报告和反映后,应及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九、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
为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本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二、备案程序
本局各受理机构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自治区统计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提交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本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四、备案复核
申请公开人要求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复核的,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保密局复核后认为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须按规定及时公开该信息。
五、备案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按要求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统计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
自治区统计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 ||||||||
序号 |
申请人 (单位) |
申请时间 |
申请信息内容描述或标题 |
文 号 |
密级 |
不予公开 理由 |
局保密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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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为及时汇总、掌握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和综合处等相关处室、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处室、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局门户网站、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 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 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 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流程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一、受理时间地点
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
详细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71-5877132
邮政编码:530022
二、受理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提交部门提交即可。另外,也可以把填写好的《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机关邮箱,电子邮箱号码:gxtjjxxb@163.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公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本局监督电话:0771—5854356,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局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自治区监察厅监察综合室电话:0771—556807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提出申请前请详细阅读我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如果申请人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已编入我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的,请通过主动公开渠道去获取该信息;如果申请人所需要申请的信息已被编入我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请向我机关的专门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索取号等,尽量填写《申请表》的选填部分。
第三,建议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
第四,填写时一定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详细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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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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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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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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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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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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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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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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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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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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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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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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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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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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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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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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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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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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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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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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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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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自治区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邮编:530002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
联系电话:0771-5860705(统计政务服务);0771-5849612(统计新闻发布);
0771-5877132(政府信息公开);0771-5848296 或 5893401(提供数据服务);
0771-5846196(统计职称考评);0771-2448573(统计违法举报);
0771-2637898(节日假日值班)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00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