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时,应提交以部门(单位)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申请文件。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及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其中:

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要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相关材料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0771-244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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