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劳动力资源总数 指在劳动年龄内人口(16周岁及以上)总数中,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从业人员按从业身份分组包括:(1)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主;(5)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7)农村从业人员;(8)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
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从业人员;(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及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 是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总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而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职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总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总数。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总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帐结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的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