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发展速度 是表示某一时期内某一指标发展程度的相对数,它是报告期与基期水平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即把基期水平定为1(或100%),以报告期的指标数值除以基期指标数值的商乘100%,即得发展速度。由于比较的标准时期不同,发展速度可分为定期发展速度和环比发展速度两种。发展速度的计算公式为:

发展速度=(指标当期数值/指标基期数值)×100%

增长速度 是反映社会经济增长程度的指标,它是报告期增长量与基期水平之比,又称增长率。其计算公式为:

增长速度=(指标当期数值/指标基期数值-1)×100%

=发展速度-1(或100%)。

平均每年增长速度 我国计算平均增长速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是以间隔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速度;另一种是“累计法”又称代数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间隔年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速度。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都是用水平法计算的。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基期年在内。如1981-2004年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以1980年为基期,2004年为报告期,年份从1981年算起,共24年。

当年价格 是报告期当年的实际价格,也称现价或现行价格。使用当年价格计算的以货币表现的物量指标,反映当年的实际情况,可用于考核社会经济效益,便于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进行经济核算和综合平衡。

可比价格 亦称固定价格。指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指标对比时,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以确切反映物量的变化。按可比价格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于产品产量乘其不变价格;一种是指数法换算。

不变价格 用某一时期的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个时期的产品价值。目的是为了消除各个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保证各时期间、地区间的可比性。

指数 指数是一种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动态的相对数,一般用百分数表示。运用指数可以测定不能直接相加和直接对比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总动态;可以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总变动中各因素变动的影响程度;可以研究总平均指标变动中各组标志水平和总体结构变动的作用。它是在把各个年份的产值换算成可比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定基数等于相应各个环比指数的连乘积这个换算关系计算出来的。

本《年鉴》所列“国内生产总值指数”等都是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如计算有关年份产值增长情况,可用定期指数(即简称年度为100的定基指数)直接进行对比。例如,求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980年的百分比,按表上2000年指数,1980年指数,两者相除即得,其余以此类推。

各个计划时期 本年鉴表内所用各个“时期”代表的年份如下: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为19531957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二五”时期)为19581962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三五”时期)为19661970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四五”时期)为19711975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五五”时期)为19761980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六五”时期)为19811985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七五”时期)为19861990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八五”时期)为19911995年;第九个五年计划的时期(简称“九五”时期)为19962000年;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五”时期)为20012005年;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一五”时期)为2006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