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调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15: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字〔201925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调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项目

取消原收费项目“报名费”(每人10元),增设收费项目“考务费”,继续保留收费项目“考试费”。

二、收费标准

考务费:初级按每人每科15元(两科30元)标准,中级按每人每科13元(两科26元)标准。

考试费:初级、中级、高级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

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从2016912日起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

20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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