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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开展广西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企业经营状况跟踪调查的批复
桂统审批函〔2021〕3号
自治区商务厅:
你厅《关于申请开展广西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企业经营状况跟踪调查的函》(桂商运函〔2021〕11号)收悉。经认真审核研究,我局认为不符合开展统计调查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开展此项调查。主要理由:
一、你厅拟开展的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企业经营状况跟踪调查的统计对象和调查内容与国家现行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之规定,不能开展此项调查。
二、为满足行业管理需要,你厅可就有关行业数据共享事宜同统计部门进行充分的磋商与对接,统计部门将予以支持,依法依规提供相关资料。
特此批复。
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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