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南宁市营商环境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6-03 16: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9〕4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南宁市营商环境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批复

 

南宁市统计局:

你局报来的《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审批南宁市营商环境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请示》(南统报〔2019〕18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开展营商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请按照以下4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修改和完善后,再将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调查频率。为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单位负担,同时与自治区组织开展的营商环境调查相衔接,要求将调查频率由月报改为季报。

(二)调查范围。为避免重复调查和保证调查数据一致性,第二、第四季度只对辖区内各开发区进行调查,各县(区)数据直接采用自治区调查数据;第三季度开展除青秀区、良庆区和横县以外的各县(区)、开发区的调查。

(三)计算方法。指标评价体系权数、计算方法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要与自治区调查方案相一致。

(四)数据提供。你市的调查结果只能作为初步测算数,最终调查及评价结果以自治区统计局反馈的数据为准。在自治区公布相关数据之前,南宁市及辖区各县(区)不得公布自治区开展调查县(区)的数据。

二、本调查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三、请你局收到批复函后20日内,将修改后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工作方案(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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